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丹佛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佛斯)诉绥中泰德尔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尔)侵犯丹佛斯发明权纠纷案,丹佛斯胜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泰德尔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号为ZL200480014368.8的发明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和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丹佛斯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判令泰德尔负担一半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63元。
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彰显了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零容忍’的立场,我们在维权的过程中强烈地感受到了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态度。”丹佛斯中国区总裁徐阳说,“近年来,中国的营商环境持续向好,这不仅让丹佛斯这样行业的创新型企业维权步伐日益坚定,更加强了我们进一步投资中国市场,尤其是在研发领域持续投资的信心。
——丹佛斯中国区总裁徐阳
案件审理流程
2017年9月,丹佛斯发现市面上出现了泰德尔制造和销售的侵权产品,就此展开调查,并于2018年向泰德尔发出警告函,期待泰德尔能停止侵权。但泰德尔未做回应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侵权。2019年5月,丹佛斯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德尔在收到丹佛斯的诉讼请求之后,于2019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无效涉案,国家知识产权经过审查,于2019年12月做出维持权全部有效的决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就侵权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3月2日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号为ZL200480014368.8的发明为热力用阀门装置,主要应用于制冷空调暖通等领域。本案是丹佛斯就该发起的第二起侵权案件。2014年,丹佛斯以侵犯丹佛斯“热力用阀门装置”的发明权为由,将郝某、浙江恒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森集团)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郝某和恒森集团停止侵犯该发明权的行为,并赔偿丹佛斯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6.2万元。随后,恒森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2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12月对该案作出做出了二审判决:驳回恒森集团的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从立法层面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了鼓励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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